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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服务篇
因疫情影响补办手续的正常享受社保待遇
政策措施内容: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应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文件依据: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2.《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的工作指引》(粤社保函〔2020〕38号)
办理条件:在韶参保的用人单位及个人。
办理方法:疫情期间无需另行办理,相关补办补缴手续需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前往税务部门缴纳。疫情期间,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办理,未按期办理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保险关系业务:8728031,养老失业待遇核发业务:8728025,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8728207,生育保险待遇核发业务:872820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业务:872802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8728161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措施内容: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阶段性调整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0.8%执行,对一定时期内不裁员、少裁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单位缴费比例分0.32%、0.48%、0.8%三档确定。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调整我省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8号)
办理条件:在韶关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办理材料: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由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情况直接确定浮动费率发送数据至市税务局 ,不需要各参保单位申请。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保险关系业务:8728031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措施内容:执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20%缴费费率政策至2020年底。
文件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
办理材料:无需另行申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参保缴费申报信息系统直接按规定比例统一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8728606。
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
政策措施内容: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参保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文件依据:1.《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9号)
办理条件: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办理材料:1.韶关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2.营业执照原件;3.法人身份证原件。
受理方式:企业登陆韶关市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rsj.sg.gov.cn)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扫描上传。
市级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市社保局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联系电话:8728026
参保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政策措施内容:对按照粤人社规〔2019〕6号文规定程序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做好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6号);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99号);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
办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根据粤人社规〔2019〕6号文件认定的参保困难企业;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3.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5.与本企业2018年平均参保人数相比,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时企业岗位流失率不超过30%;6.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返还:1.对僵尸企业中属要关停的企业,不得发放稳岗补贴;2.对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3.对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4.劳务派遣企业不得申请参保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办理材料:1.《韶关市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申报审核表》签名盖章扫描件;2.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扫描件;4.与工会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书面材料,加盖工会和单位公章)原件扫描件。
受理方式:企业登陆韶关市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http://rsj.sg.gov.cn)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申请所需材料扫描上传。
受理部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地人社部门审核
市级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市社保局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科,联系电话:8728026
市级审核部门和联系方式: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联系电话:8728091,8723980
编辑:谢馨仪
责编:袁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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