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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强化班
6300
课程描述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等。
授权机构
南方人才职业训练中心
课程类别
网络视频课程
总课时
0.5天+132
有效期
180天

至付款日期起

课件章节
课程名称 状态
基础知识
教材精讲
适合对象

一、报考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高级技师)报名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鉴定考试

(1)学员经过培训达到规定课时数,经在线考试成绩合格,可报名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级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全国统一进行,一年二次,时间为6月和12月。

(3)鉴定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不少于9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鉴定管理中心对考试没有合格的考生成绩保留二年,逾期未参加补考或补考仍未通过,鉴定管理中心不再保留考试成绩,考生需要参加本职业全部科目考试。

 

三、 报名提交材料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最高学历(或学位)复印件一份;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三级或四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同底蓝色免冠照片一寸、二寸各5张;

▲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1份,加盖单位人事章(证明模板与负责老师索要

主讲人

韩佳: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出版集团签约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诊所客座教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首席人力资源顾问,员工关系优化管理系统训练”第一人,“人力资源法律风险防范与优化系统”创始人。专注于企业员工关系管理实务培训、员工关系管理咨询、并购重组中的人员整合与企业文化融合、裁员减员谈判、劳动合同管理、企业规章制度体系建立等法律实务。

王胜会:

创业导师/咨询顾问/HR实战教练/

北京弈博明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创始人CEO

北京国讯能动科技有限公司  联合创始人COO

北京大学EMBA总裁实战研修班  特聘讲师

IPMA-HR美国国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师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鉴定认证师资

 

李晓林:

南开大学商学院   管理学博士

美国杜克大学      助理教授

国家职业鉴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高级讲师

国家企业管理咨询师    高级咨询顾问

领导力联盟创始人之一  领导力权威讲师

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高等院校企业家研修班和MBA特聘教授

考试介绍

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介绍:   

2008年2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X4-07-99-17)(试行)》,“劳动关系协调员”正式纳入国家职业目录。

该资格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新颁布的又一热门国家职业资格,是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关系调解处理岗位的从业证书,代表国家对持证人员从事劳动关系调解处理工作所具备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该职业求职、任职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目前,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工商联、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事、工会、企业调解组织和法务等部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但是目前从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与这一需求还很不适应。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满足社会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劳动关系协调高级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经职业鉴定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关系协调高级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联系方式
400-114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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